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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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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遇风险 ,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 ,“阳康”后 ,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 ,寻找久违 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 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旅客该怎么维权 ?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 ,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 ,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 ,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 的苏州著名 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 ,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 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 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

  张倩解释,春节 是旅游旺季 ,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 、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 ,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 。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 的 ,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

  在案例B中 ,春节期间 ,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 ,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 ,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 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 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 、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 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 、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的费用 。

  张倩解释,近年来 ,旅行社为招揽游客 、谋取利益 ,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 ,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 ,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 ,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 。低价旅游团 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 、强迫购物 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 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 ,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 ,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 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 ,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 ,小李和小赵都 是某俱乐部 的“自驾游”爱好者 。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 ,拟按照自己制定 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 ,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 、住 、行 ,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 。行程过程中 ,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 ,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 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 、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 的日益盛行 ,小规模组团出游 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 。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 、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 ,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 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 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 、提前预测天气状况 、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 ,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 ,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 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 。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 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 的小吴跃跃欲试 ,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 ,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 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 ,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 。事后 ,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 ,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 的行为受到损害 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 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 的特色活动 ,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 的滑雪运动 ,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 ,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 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 ,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 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 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 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

  新京报记者 左琳

元宇宙 :概念、挑战与治理******

  【光明青年论坛】

  编者按  

  在2022年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世界互联网大会上 ,“元宇宙” 的发展与应用都 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从提出、探索到逐步走向应用,元宇宙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近 ,一步步将虚拟与现实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并将会在未来更加深刻地影响每一个人。如何认识元宇宙?元宇宙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应该对元宇宙采取怎样 的治理方式?本版特约请四位青年学者 ,围绕上述话题进行讨论。

  与谈人

  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贺超城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讲师

  张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珍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底亚星 冀文亚

  元宇宙代表了未来互联网发展 的一种新形态

  主持人 :当前,元宇宙既是社交网络上 的一个“热词”,也 是技术领域的一个“热点”。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和理解元宇宙的概念、特性与实质 ?

  赵精武:现阶段 ,学术界与产业界尚未对元宇宙 的概念形成共识 ,原因在于元宇宙技术本身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其演进方向、应用场景 、技术特征等要素尚在发展。当前对元宇宙概念的界定大多侧重于对元宇宙组成要素或技术特征 的探讨。

  总体来看,有关元宇宙概念 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物质世界数字化 ,即在互联网实现人类视觉 、听觉数字化的基础上,元宇宙实现了触觉、味觉等各种感官体验 的高度仿真;二是“平行世界”,即元宇宙描述了人类能够在虚拟空间进行与现实世界相同的活动 ;三是元宇宙 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 的新型虚实相融 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和身份系统层面相互交叉融合。

  可以确定 的 是 ,元宇宙代表了未来互联网发展 的一种新形态 。一方面 ,元宇宙是一种全新的网络平台,集合了社交 、公共服务 、智能制造 、医疗健康、教育等多种功能,实现了企业平台与公共平台 的互联互通 ;另一方面 ,元宇宙也 是一种信息技术的“统合体” , 是以区块链、人工智能、VR/AR技术、数字孪生等技术为底层架构的综合技术形态 。

  张梁 :我们可以通过对汉字“元”的解读,窥探元宇宙 的特质 。

  一方面,“元”有本质 、根本的意思。元宇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人类 的感知摆脱了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依赖,突破了虚实的界限 。在元宇宙中,人们身体 的主体地位被削弱 ,使得我们对于感知的认识更为抽象化 、本质化。

  另一方面,“元”有向度、维度的含义。多维数据 是元宇宙 的关键要件 。互联网的诞生开启了现实世界数字化 的进程 ,用户 的数据通过各种智能设备记录下来 ,再通过大数据技术形成用户在数字世界中的“立体画像”,但这些“立体画像”仍然 是一维 的 ,因为它们的来源 是用户本身;而元宇宙中 ,人与物 、人与环境 的数据相结合,形成多维数据,这使得元宇宙能够反过来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提供更有效 的解决方案 。

  李珍:关于元宇宙的概念界定 ,必须澄清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之间 的关系。从词源上讲,元宇宙(Metaverse) 的词根“meta”在古希腊语中有两个基本涵义:“之后”和“超越” 。元宇宙既是现实世界“之后”的宇宙,又是“超越”现实之上的宇宙 ,现实世界与元宇宙之间 是历史与未来、现实与愿景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 ,类似于元宇宙的构想在人类思想史上并不罕见,如柏拉图 的《理想国》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康帕内拉 的《太阳城》、培根 的《新大西岛》 。然而 ,元宇宙与以往构想 的不同之处在于,它 是一种“虚拟现实” 。所谓虚拟现实 ,不 是指虚无缥缈的现实 ,而 是指现实是被某种称为“虚拟” 的手段构造出来的,即现实在表面上看是“虚拟” 的,但实质上却是真实存在 的。

  贺超城 :元宇宙 的概念其来有自。美国数学家弗诺·文奇在1981年出版 的“赛博朋克流派”开山之作《真名实姓》中构建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沉浸式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 ;美国作家威廉·吉布森在1984年出版的《神经漫游者》中提出了“赛博空间”概念 ;1991年,赛博空间又催生出“镜像世界” 的技术理念 :现实世界 的每个场景都可以用技术手段映射到人工编制 的计算机程序中 ,且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与其交互。自2021年美国游戏公司Roblox携元宇宙概念上市之后 ,元宇宙受到了广泛关注与解读 。我理解,元宇宙是基于数字技术而构建 的一种用户以数字化身份在信息世界 、物理世界 、人类世界交叉融通下参与交互 的社会形态 ,是人类对未来数字文明高阶形态 的想象与建构 。

  元宇宙带来多层次 、多领域 的机遇与挑战

  主持人 :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 、深刻 的 、全面 的影响,但任何技术 的发展总 是呈现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基本特征 。元宇宙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张梁 :从经济社会发展历程来看,交互方式、交互效率 的革命 是推动新业态出现的重要力量 。在信息革命以前,接触式交互 是最常见 的交互方式;信息革命后,非接触式交互 的效率大大提升,例如,互联网购物的出现和爆炸式发展 ,就得益于非接触式交互方式的成熟和其效率的提升 。在元宇宙中 ,人们能够实现全身心沉浸式交互,用户以数字身份进行交互的同时,能够体验与真实世界相似的感受 。这种交互方式、交互效率的变革可能会给目前技术条件下仍旧依赖接触式交互的产业带来巨大影响 。同时 ,这种变革也蕴藏潜在风险与挑战 。例如,逼近真实 的交互体验,使得具有技术本质 的元宇宙变得不再 是人类个体与社群互动的工具 ,而有可能成为个体 的延伸 ,变成越来越具有生命特征的“幻肢”,一个愈发独立的实体,这将给法律如何定义“人”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

  李珍 :从社会关系来看 ,元宇宙社会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发展前景 。元宇宙先驱托尼·帕里西提出了元宇宙 的基本建立规则 :元宇宙 是无人可以控制 的 、开放自由 的 ,并且适合所有人 的最为广泛 的社会空间 。这种规则,可能会赋予所有人“自由与平等”的社会关系,这无疑是一种前景乐观 的未来网络社会“乌托邦”——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中摒弃现实世界的很多“包袱” ,开始新的社会生活。但由于虚拟世界的数字化本质 ,所有 的社会行为都会有数据记录 ,这些留痕数据可能会被人盗取 ,而达到对社会成员 的操控和利用,这反而催生了一种新型 的社会不平等 ,导致悲观前景 。

  从个体层面来看,元宇宙能够带来不同于以往数字技术的超强沉浸感体验,人们足不出户便能在虚拟世界中体验社交、购物、工作、学习 、旅游等大多数生活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带来身心愉悦。但久而久之,它极易造成人们对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界限的混淆。这里涉及三个哲学问题 。一 是知识问题:我们能否知道究竟是在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世界 ?就像庄周梦蝶,如果梦境足够真实 ,庄子怎么知道自己 是不 是在做梦呢 ?二 是实在问题:虚拟世界是真实的还 是虚幻 的 ?三是价值问题 :你能在虚拟世界中过得好吗 ?如此,人们会陷入对世界和自身 的认知疑难 ,认知疑难可能引发心理疾病风险、人格解体风险和成瘾性风险;若进一步发展,认知疑难还会对个体的道德判断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

  赵精武 :从数字经济发展来看 ,尽管我们尚无法准确预见元宇宙未来的技术形态和技术架构 ,但可以确定 的 是 ,元宇宙概念 的提出意味着数字经济正朝向更高效率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向发展 。例如,在具体应用层面,元宇宙在未来或许能够改变传统业态模式,延长既有 的产业链经济价值 ,提升用户服务体验 ;在智能制造领域 ,元宇宙能够改变“生产—物流—销售—用户售后”的供应链形态,实现更高水平的定制化服务;在社会信用系统层面 ,元宇宙技术能够构建起一整套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借由区块链等底层技术优势,实现社会信用数据的可追溯和不可篡改 ,各地各部门信用数据也将相互联通 ,组成国家层面 的社会信用大数据;等等。当然 ,任何技术的发展总 是呈现两面性特征,元宇宙技术也不例外 。在数字经济领域,元宇宙可能带来 的挑战至少表现为:新一轮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问题;现有的信息基础设施或将无法支撑全球或全国规模 的元宇宙空间运作 ;某些互联网巨头为谋取竞争优势而各自打造相对封闭的技术生态,进而导致技术发展滞缓 ;等等 。

  贺超城 :通过上述讨论 ,不难发现,元宇宙在给人类社会带来诸多利好与机遇的同时 ,也带来不少挑战 ,这集中体现为市场性风险 、社会性风险、个体性风险和技术性风险 。关于市场性风险 ,元宇宙在一定程度上为巨额资本进行资本操纵和巨头公司进行行业垄断提供了隐蔽空间 ;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与现实世界 的经济体系之间 的联动,可能导致元宇宙中虚拟世界的经济波动溢出到现实世界。关于社会性风险 ,元宇宙中,自然人和虚拟数字人构成的群体可能由于群体无意识引起群体非理性;法律的滞后性可能使得元宇宙面临伦理冲击和挑战。关于个体性风险,元宇宙因其人机交互 、沉浸体验而具备天然的“成瘾性” ,过度沉迷虚拟世界可能会加剧社交恐惧;元宇宙中产生和存储大量数据,隐私泄露风险增大;元宇宙中 的丰富数字内容,可能造成知识产权风险 。关于技术性风险 ,元宇宙中规模庞大 、高复杂度 、及时迅捷的渲染 、仿真和交互带来 的高性能算力要求是技术性风险 的隐患 。

  赵精武:这里还必须指出 ,上述机遇和挑战 ,大多还处于假想阶段 。囿于元宇宙技术自身的不成熟 ,客观上我们还很难精准定位和描述元宇宙技术能够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冷静看待元宇宙概念 的提出和发展 ,既对元宇宙技术未来成熟 的可能性抱有期待 ,也不应过分夸大元宇宙潜在的技术优势,而应当在对机遇与挑战 的统筹考虑中 ,未雨绸缪探索平衡安全与发展的有效治理策略 。

  从制度 、技术 、价值等维度探索元宇宙治理之道

  主持人:从历史发展进程看,人类生活的数字化 、网络化是大势所趋,元宇宙的出现正 是回应了这样的发展趋势。面对这一发展趋势,如何更好地对元宇宙进行治理 ?

  张梁 :目前 ,芯片 、网络通信、虚拟现实等诸多细分领域 的底层技术还不能完全支撑现阶段对元宇宙未来全景的构想,元宇宙的发展还处在初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元宇宙的治理,应整体保持包容 、审慎 的态度 ,对于已经出现 的具体风险则应当适时处置 。

  一方面,对于现阶段来说,促进发展是主题 ,对元宇宙的治理应主要是规范和引导 。在政策上,需要给予相关领域前沿企业、机构较为充分 的发展空间 ,激发元宇宙相关领域创新驱动力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引导技术 、资本、人力等要素合理有序进入。

  另一方面 ,对于因元宇宙热潮产生的乱象 ,需要及时介入治理。例如 ,元宇宙 的出现为NFT(非同质代币)、虚拟货币等新型数字财产提供了更广泛的投资交易空间,但也为新形式的洗钱 、非法集资 、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通道 ,并出现了一些资本乱象 。现阶段,元宇宙中“炒房”“炒币”现象层出不穷,资本市场中围绕元宇宙热炒概念 ,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助力相关科技创新产业 的发展 ,反而使得元宇宙相关技术 、服务愈发资本化。对此需要保持警惕。在发挥资本促进元宇宙产业发展积极作用 的同时 ,应防止其无序扩张,限制其消极作用 ,让元宇宙产业发展能够给人民生活带来真正实惠 。但从本质上来说,前面谈到的这些因元宇宙热潮产生的问题属于“新瓶旧酒” ,它们并不是元宇宙自身特质带来的新风险 ,而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固有风险在元宇宙上 的具体展现,现有制度能够较好应对 。

  赵精武 :从来都不存在绝对安全 的信息技术 ,对新兴技术配置相应的治理措施是必要 的。而如何配置治理措施,首先应当审视这些新兴技术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治理体系提出何种新的挑战 。在主体层面,自然人在元宇宙中有自己对应的“虚拟人”身份 ,需要遵守不同于现实世界 的制度规则 ;同时,产业界所描述 的“虚拟人” 的真实性,在目前看来主要还 是感官层面 的真实性,“现实人”与“虚拟人”在法律主体资格层面上的差异还不明显。在风险层面,从产业界所设想的元宇宙应用场景来看 ,元宇宙安全风险治理需求集中于数据安全 、服务提供者 的法定义务 、虚拟财产交易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领域,其安全风险表现形式可能与主流技术导致 的风险事件有所差异 ;同时,元宇宙安全风险 的损害结果和侵害 的民事权益,与主流技术导致 的风险事件基本相同,元宇宙中用户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仍可追溯至特定法律主体 ,“主体—客体—内容” 的法律关系结构尚未发生实质变更 。但也应认识到,伴随元宇宙技术 的发展与迭代,当技术能够真正抹除虚拟人与现实人 的身份关联时,就必然会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 ,元宇宙的治理应当遵循过程风险预防 的基本思路,即根据技术在不同发展阶段 的特征及其相应社会风险,优先在法律解释层面补足有关元宇宙治理规则的不足;当现有治理体系无法回应特定发展阶段的元宇宙技术风险时,就有必要专门在立法层面创设全新 的规则予以调整 。

  贺超城:从技术角度来看,当前 的技术治理是“防御型向善”,即想办法防止技术做坏事;未来则需要“创造型向善”,即在科技研发阶段,就朝着人性之善、社会之善的方向寻找发展“需求”。元宇宙作为崭新且前沿 的方向 ,科技向善有必要也有条件成为其运行的最大公约数:一方面 ,更充分地连接到社会的每一个人;另一方面 ,提供更具人文关怀的产品服务。

  主持人:对于元宇宙 的治理 ,除了制度建构 、技术规制之外 ,如何从价值和伦理的维度开展?

  李珍 :首先,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的道德原则 。元宇宙技术的基本特征是去中心化的连接方式 ,但不能把去中心化看成 是对个体中心化 的确证。因此 ,在对元宇宙的治理中,要把“共同善”作为最基本 的道德原则,即发展一种把社会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的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原则。

  其次 ,回归现实的第一本位 ,破解价值认知疑难 。元宇宙高强度的沉浸式体验深刻影响个体认知的能力 ,使人们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 的交替体验中面临认知疑难。只有让个体回归现实,与真实 的人、自然和社会互动,将虚拟世界视为现实世界 的延伸,才能真正解决虚拟现实沉浸性带来的风险 。

  最后,促进文化交流与文明互鉴 ,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元宇宙中信息广泛传播,不同国家、地区 、人群间 的信息鸿沟不断缩小 ,文化背景 的差异逐渐显现。不同文化对隐私 、自由、公正等价值分配权重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会造成信任障碍 。这就要求每一个参与对话 的个体和组织都要对其他文化保持开放态度,不同文化背景 的研究者之间以交流合作的形式 ,确保新技术的开发具有全域性意义,保证相关利益涉及方都参与治理,寻求价值权重协调路径 ,构建出基于全人类共同价值 的对话模式 。

  主持人:通过各位专家 的讨论 ,我们对元宇宙 的本质特征、未来发展以及治理策略有了更多了解。推进元宇宙有序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不应缺席 。保持元宇宙发展正确的价值导向 ,形成科技与人文 的良性互动,使其实实在在造福于人类,这 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元宇宙发展中的使命担当。

  ■专家点评

  武汉大学二级教授、信息管理学院副院长吴江 :元宇宙 的确 是人类文明发展 的一件大事 ,现在的火热也 是全方位的。四位青年学者给予了元宇宙充分的想象空间,并对元宇宙给人类带来的挑战 、机遇以及如何治理进行了非常有价值 的讨论,引导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元宇宙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元宇宙是人类叙事方式。元宇宙将成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叙事方式,叙事 的逻辑将从真实世界跃迁到虚拟世界,将创造一个虚实融合 的全新故事。元宇宙 的叙事方式既能够促进人类物质上 的再一次发展,也能满足人类在精神上的需求。

  其次 ,元宇宙是数实融合空间。30多年前 ,钱学森院士在致汪成为的手稿中,就已提到与元宇宙紧密相关的虚拟现实,并将它翻译为具有浓厚中国味 的词——“灵境” 。他认为有了灵境,人的创造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从而形成大成智慧 。元宇宙区别于传统环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现实和虚拟时空 的融合 ,成为一种数实融合空间,元宇宙不仅仅呈现数字世界 ,而且更强调数字和现实的融合 ,除了现实中 的空间会融合到数字空间 ,数字空间中 的时间将不再完全对应现实空间中的时间 ,将变得更加多样和多维 。

  最后,元宇宙不是指单一 的数字技术 ,它是集人类各种数字技术之大成者。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形成元宇宙的生产力闭环 ;依靠数据价值化使得数据作为数字文明创造的主要生产要素 ,驱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通过治理数字化不断去改造生产关系 ,推动生产力创造一个有效而健康 的元宇宙环境 。元宇宙逐渐成为数字社会 的进阶形态 ,成为推进人类文明迈向更高级文明 的重要推动力。

  未来已来 ,让我们沿着青年学者们的思考,讲好元宇宙故事,构建好元宇宙空间,一起通过元宇宙创造美好的数字文明。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林少伟:四位青年学者立足各自学科 ,从多个方面对元宇宙阐发了见解 ,特别是揭示了元宇宙这种新的社会形式 的巨大潜力与潜在风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元宇宙将革新人类 的生活方式,为人类带来全新 的生活体验 ,但同时也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治理与法律规制问题。如何引导元宇宙与现实社会的协调并行 ,是当下需要探讨并回应的重要问题。

  防范元宇宙可能带来 的风险,首先要看到其背后存在 的三大治理难题:第一 ,元宇宙强调理性人的自主选择,对规制具有某种天然性排斥 。第二,以算法和数据为驱动的元宇宙平台可能会凭借海量 的用户数据而成为庞大 的数据中心,进而对具有统一趋向性 的技术发展和规范治理造成一定冲击 。第三,元宇宙下的去中心化削弱了对中心化机构的信赖 ,以致传统中心化治理难以融入元宇宙系统。

  为应对元宇宙对社会经济带来的挑战,应在规制逻辑上有所转变。第一 ,由被动消极型的治理向主动积极型 的治理转变 。元宇宙的不断更新 ,要求采取及时性和回应性 的积极立法观,以便对元宇宙作出动态适应和有效引导 。第二,由一刀切式 的规制模式向差别化规制模式转变 。可根据风险高低对数据信息进行类型化规制 ,如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等高风险数据的处理予以严监管 ,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事务等低风险数据给予宽监管 。第三,由权力—技术 的双向式向权力—技术—伦理融合式转变。面对数据垄断行为 、数字资产盗取 、数据篡改等问题 ,可融合权力(强制性与社会性)、技术(行业标准或加密标准等) 、伦理(人类伦理效仿等)三要素,驱使元宇宙通往正义之路 。第四,由形式正义覆盖模式向实质正义穿透模式转变 。通过自动化决策减少潜在的歧视意图 ,矫正算法中隐藏的歧视与不公等 。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6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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